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771号 央求执行人何隆。 央求执行人何宇琴。 央求执行人张妥员。 央求执行人王国辉。 央求执行人何樱慧。 央求执行人何开平。 法定代表人易大盛。 被执行人湖南邦田汽车效劳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志旺。 央求执行人何隆、何宇琴、张妥员、王国辉、何樱慧、何开平与被执行人湖南邦田汽车效劳有限公司、湖南邦田汽车效劳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休息争议纠纷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浏未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因为被执行人湖南邦田汽车效劳有限公司、湖南邦田汽车效劳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没有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何隆、何宇琴、张妥员、王国辉、何樱慧、何开平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央求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湖南邦田汽车效劳有限公司、湖南邦田汽车效劳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支付633100元,本院依法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则,法学,法学,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邦田汽车效劳有限公司、湖南邦田汽车效劳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的银行贷款641830元(含案款633100元,央求执行费8730元)或许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