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357号 央求执行人张蜜思。 指定监护人张常贤(系张蜜思叔叔)。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张蜜思与被执行人唐孝良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法制,查明被执行人唐孝良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张蜜思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3848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