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629号 央求执行人张运江,法学,男,1966年3月3日出世,汉族,法学,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汇丰社区路东片太和坪小区412号。 被执行人罗贤初,男,地址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汇丰社区天子坡片天荷小区13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浏民初字第02395号民事裁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罗贤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贤初实行给付交易合同纠纷款8785元,但被执行人罗贤初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罗贤初有银行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罗贤初银行贷款87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