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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耳诉李仲杰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989号 申请执行人陈耳,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占佳社区正安组43号。 被执行人李仲杰,男,195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杨家垅片中心组11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989号

申请执行人陈耳,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占佳社区正安组43号。

被执行人李仲杰,男,195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杨家垅片中心组119号。

被执行人李湘,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八角亭片新安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耳与被执行人李仲杰、李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仲杰、李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征求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5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执行线索,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