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415号 央求执行人李招仁。 被执行人宋小玲。 央求执行人李招仁和与被执行人宋小玲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法制,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2014)浏民初字第04874号民事裁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宋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小玲支付案款3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2.5元及央求执行费,法学,但被执行人宋小玲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小玲有银行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在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的贷款33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