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382号 央求执行人李飞仁。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李飞仁与被执行人余光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光辉暂无财富可供执行,法学,央求执行人李飞仁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5363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