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765号 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秋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秋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央求,在本院指活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被动撤诉解决。 代理审讯员 张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