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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志诚农资运营部与梁进兴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750号 原告罗定市志诚农资运营部,运营场合罗定市素龙街道龙税村18号。 运营者王达旺,男,1958年6月4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李冬生,广东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
    

广东省罗定市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750号

原告罗定市志诚农资运营部,法学,运营场合罗定市素龙街道龙税村18号。

运营者王达旺,男,1958年6月4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李冬生,广东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进兴(别名梁复兴),男,1968年7月13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原告罗定市志诚农资运营部诉被告梁进兴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蒋海涛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冬生到庭加入诉讼,被告梁进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区分于2012年6月14日、2013年3月20日、2013年7月11日、2013年9月22日向原告赊购化肥、农药,货款合共价值2744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均以种种籍口推搪。为保护原告的非法权力,现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判令:一、被告一次性付清欠款27448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进兴没有到庭加入诉讼,也没有提出问难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罗定市志诚农资运营部主要运营化肥、农药的零售,类型属集体户。2012年6月14日、2013年3月20日、2013年7月11日、2013年9月22日,被告分四次向原告购置叶肥先锋、叶盛、螺螨脂等化肥、农药,但均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在每张送货单上均签名确认其所欠的货款,经核查四张送货单,被告向原告购置化肥、农药的价值共27448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7448元。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以上理想,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四张送货单及当事人当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属交易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购置化肥、农药,法学,有原告提交的并经被告签名确认的四张送货单证明,双方的交易合同成立,该合同为原、被告双方的切实意思示意,不违犯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则,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商定实行各自的工作。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支付尚欠货款27448元的工作,本院予以反对。

被告梁进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视为其坚持抗辩、质证的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由被告梁进兴在本裁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项27448元给原告罗定市志诚农资运营部。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进兴累赘。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蒋海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