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海执字第00165号 央求执行人梅奎晨。 被执行人章健。 梅奎晨与章健官方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熟海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依该裁决书:章健出借梅奎晨借款1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实践给付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假设未按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法制,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8元,布告费600元,算计人民币4348元,由梅奎晨累赘798元,章健累赘3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法律工作,但其未实行。执行中经财富统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归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0月19日,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及说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在本次执行顺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法学,并央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4)熟海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晓东 审 判 员 朱益虎 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群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