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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进华交通闹事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5年4月27日出世,广东省高州市人, 汉族,大学本科文明,高州市中医院主任医师,外三科、外五科主任,中共党员,住广东省高州市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5年4月27日出世,广东省高州市人,

汉族,大学本科文明,高州市中医院主任医师,外三科、外五科主任,中共党员,住广东省高州市南关南湖二区62号。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8日被刑事立案,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观春,男,遂溪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闹事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志雄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甲到庭加入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14时45分,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粤K×××××号小轿车搭载其母亲陈某(79岁)、的妻子梁某(57岁)、孙子梁某(4岁)以及其妻子梁某的同窗伍某(57岁)等一行5人从海南省前往广东省高州市,途经沈海高速公路3505KM+100M路段处发作交通事变。小轿车失控驶离路面,右边车身与路肩上的交通批示标记牌立柱发作碰撞,事变形成车上乘客陈某、梁某、杨某乙、伍某4人当场死亡,被告人杨进进华杨某甲受伤以及车辆重大损坏的交通事变。

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第二大队作出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甲驾车不留意行驶平安形成路线交通事变,承担交通事变的全副责任;死者梁某、伍某、陈某、杨某乙均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伍某家眷被迫与被告人杨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定书并谅解,且在经济方面被迫坚持对被告人杨某甲追偿,同时申请公、检、法机关不清查被告人杨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害人陈某的女儿杨凤华、杨秀华、杨丽华已书面央求谅解被告人杨某甲;被害人梁某的儿子杨博文,被害人杨某乙的父亲杨博文均书面央求谅解被告人杨某甲。

辩护人罗观春辩称,以为被告人杨某甲差错犯罪所形成的后果与普通犯罪的区别,事变形成的被害人是被告人杨某甲母亲、妻子、孙子以及至亲挚友,被告人杨某甲已悔悟深入,心坎痛苦无极,且均已失去被害人家眷的谅解。事变发作后,被告人杨某甲具备投案自首情节,倡导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以上理想,被告人杨某甲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交通事变现场勘查笔录、事变现场图、现场照片;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交通事变认定书;湛江市公安局法医学尸表测验意见书;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核心法医学人体挫伤程度鉴定书;痕迹测验意见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核心路线交通事变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杨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杨某甲忽视路线交通平安法规,不留意平安行驶,致使形成四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变,被告人杨华的行为已造成交通闹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反对。被告人杨某甲具备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甲的差错行为形老自己家眷及其妻子的同窗死亡,且被害人家眷已书面央求谅解被告人杨某甲,并申请司法机关不再清查被告人杨某甲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法学,被告人杨某甲的情节细微,依法可实用罢黜刑事处分。辩护人罗观春对被告人杨某甲所作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用。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停止综合性评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法学,裁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闹事罪,免予刑事处分。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秋茂

审 判 员  林文英

人民陪审员  殷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建平

附:相干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犯路线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作严重交通事变,致人重伤、死亡或许使公私财富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闹事后逃逸或许有其余顺便顽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七条关于犯罪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刑罚的,可能免予刑事处分,然而可能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许责令具结悔悟、赔礼赔罪、抵偿损失,或许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许行政奖励。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