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红法执字第00059号 被执行人:刘昊宇,男,汉族。 李伟央求执行刘昊宇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红民初字第38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担保人王晓伟名下的上海别克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该案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且已进入执行顺序,央求执行人申请对担保人的车辆予以解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富的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王晓伟名下的上海别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吴景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乌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