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吕桂波,男,1945年4月8日出世,汉族,法学,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何云峰,男,60岁,住罗定市。 被告吕权新,男,1949年7月21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第三人吕群英,女,成年,汉族,住罗定市。 第三人吕培新,男,成年,汉族,住罗定市。 第三人吕栢新,男,成年,汉族,住罗定市。 第三人吕海新,男,成年,汉族,住东莞市。 第三人吕伟连,女,成年,汉族,住罗定市。 第三人李月华,女,成年,汉族,住罗定市。 第三人李荣森,男,成年,汉族,住罗定市。 第三人李金耀,男,成年,汉族,住罗定市。 第三人林明芳,女,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第三人林世雄,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第三人林伟坚,女,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第三人林木好,女,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第三人林彩蕉,女,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第三人林木莲,女,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第三人吕雄英,女,成年,汉族,住罗定市。 第三人何彩莲,女,成年,汉族,住罗定市。 第三人何彩英,女,成年,汉族,住罗定市。 第三人何彩华,女,成年,汉族,住罗定市。 第三人何彩群,女,成年,汉族,住罗定市。 第三人何间,女,成年,汉族,住罗定市。 第三人何天洋,男,成年,汉族,住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桂波诉被告吕权新遗言承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央求撤回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益行为,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桂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即900元,由原告吕桂波累赘。 审 判 长 蒋海涛 人民陪审员 李锦萍 人民陪审员 梁兢月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梦儿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