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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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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林与周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槐民初字第1359号 原告刘汝林,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凤军,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玲,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国庆,男,1980年8月23日出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槐民初字第1359号

原告刘汝林,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凤军,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玲,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国庆,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负责人杜炳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威,该单位员工。

原告刘汝林与被告周国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汝林的委托代理人王瑞玲、被告周国庆、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汝林诉称,2014年3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周国庆驾驶苏D832X2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槐荫区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腊山河西路向右侧变更车道时,与我乘坐的刘家坤驾驶的鲁APD331号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不承担责任。原告刘汝林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176.7元、误工费21670元、护理费11687.4元、残疾赔偿金565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30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2500元、营养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国庆辩称,按照法律规定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案有多个人受伤,要求预留份额,因此按份额进行赔付,属于商业险的按商业保险合同进行赔付,诉讼费和鉴定费不予承担。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3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周国庆驾驶苏D832X2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腊山河西路向右侧变更车道时,遇刘家坤驾驶鲁APD331号“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万盛银、刘汝林、庄金富、郑德来、岳琴、刘国奉沿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家坤、万盛银、刘汝林、庄金富、郑德来、岳琴、刘国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被告周国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家坤、万盛银、刘汝林、庄金富、郑德来、岳琴、刘国奉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汝林被送往山东手足外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治疗47天。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汝林提出司法鉴定申请。2014年10月13日,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出具《关于对刘汝林的鉴定意见书》,载明:“五、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刘汝林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刘汝林伤后护理时间为3个月,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其出院后休息时间为5个月;3、被鉴定人刘汝林二次手术费用约需人民币8000元;4、被鉴定人刘汝林二次手术需住院2周,需1人护理2周”。原告刘汝林支付鉴定费2500元。

苏D832X2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并约定有不计免赔条款。

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另外六名伤者均已另案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票据、鲁银司鉴(2014)临鉴字第416号《关于对刘汝林的鉴定意见书》、被告周国庆提供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答辩为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