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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治刚与吴宏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789号 原告汤治刚。 被告吴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治刚诉被告吴宏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治刚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汤治刚央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益的合理奖励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789号

原告汤治刚。

被告吴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治刚诉被告吴宏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学,原告汤治刚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汤治刚央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益的合理奖励,法学,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治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3元,由原告汤治刚累赘。

审讯员  钱利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