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789号 原告汤治刚。 被告吴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治刚诉被告吴宏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学,原告汤治刚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汤治刚央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益的合理奖励,法学,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治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3元,由原告汤治刚累赘。 审讯员 钱利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