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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甲,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甲,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甲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宏雁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耿某甲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5日上午,耿某甲钥涿南市天桥区某某村东侧工地附近与工人发作纠纷,同日半夜,被告人耿某甲与耿某乙等人一同吃饭饮酒后,得悉耿某乙于当日上午被打,遂携带西洋刀与耿某乙于当日14时许,离开桑梓店镇周闫村东侧工地附近,被告人耿某甲与工人发作口角后持西洋刀轻易向工人挥动,法学,将被害人岳某甲和被害人刘某某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岳某甲被致伤右侧额头部,创口长度达2.5cm,挫伤程度为细微伤;被害人刘某某被致伤左大腿,创口长度达2.3cm,挫伤程度为细微伤。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耿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考查。案发后,被告人耿某甲与被害人岳某甲、刘某某达成和解协定,抵偿二被害人合计2.6万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理想,被告人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物证西洋刀1把、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通过、抓获通过、扣押决议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案发地点照片、病历材料、伤情照片、户籍证实信、体现材料、谅解书、被害人刘某某、岳某甲的陈述、证人耿某乙、聂某某、岳某乙、丁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挫伤程度鉴定书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耿某甲酒后持刀轻易殴打他人,法学,情节顽劣的行为已造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耿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考查,并照实供述犯罪理想,系自首,且踊跃抵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分。鉴于被告人耿某甲具备悔罪体现,对其可能实用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操持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实用法律的若干效果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解决自首和立功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西洋刀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讯员  马立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