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0724号 原告王国英。 被告朱伟。 被告周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英诉被告朱伟、追加被告周燕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王国英央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益的合理奖励,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布告费304.50元,算计人民币1242.50元,法学,由原告王国英累赘。 审 判 长 钱利芳 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 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朦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