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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兖民初字第1905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蒋晓瑞,兖州永安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孔某甲,山东省短途电信济宁传输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卞传贤,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兖民初字第1905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蒋晓瑞,兖州永安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孔某甲,山东省短途电信济宁传输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卞传贤,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辉,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袁长海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晓瑞,被告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卞传贤、柳辉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操持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养女儿孔某乙。婚后被告经常对婚姻关系抱怨,2014年12月份与孙姓女子关系暧昧,原告不时对被告抱有空想,法学,临时忍受被告的这种行为来维持婚姻关系。从2015年末尾,被告因琐事经常无端殴打原告,以至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综上,原告以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分裂,因此要求裁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夫妻财富依法宰割。

被告孔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理想,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没有齐全分裂,不存在被告与孙姓女子关系暧昧的理想,也未有无端殴打原告。夫妻之间确实存在吵闹的理想,也偶尔动手打过原告,被告情愿矫正,为了孩子,为了家庭,被告不赞同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被告经人引见意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意识后不久即同居生存。××××年××月××日,原、被告在济宁市兖州区婚姻登记处操持结婚登记,同年7月12日婚生女孩孔某乙。自同年12月份起原告疑心被告与其余女性关系暧昧,并偶尔发作吵闹,被告并动手打了原告。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孔某乙由被告抚养。在审理进程中,被告对动手殴打原告的行为,向原告抵赖舛误,并保障今后矫正,法学,但原告保持要求离婚,本案经调停未果。

上述理想,主要是根据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与孙某的聊天记载、照片及原、被告的陈述认定的,均已附录在卷。

本院以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存中发作矛盾属夫妻反常现象。被告抵赖在婚后生存中动手打过原告且当庭向原告赔罪,保障今后必定矫正,因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齐全分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当,本院不予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