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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甲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兖民初字第1996号 原告:白某甲,男,1980年11月20日出世,汉族,济宁市兖州区城市住宅治理办公室职工,住济宁市兖州区铁北西街28-1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8011201210。 被告:房某,济宁市兖州毛条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兖民初字第1996号

原告:某甲,男,1980年11月20日出世,汉族,济宁市兖州区城市住宅治理办公室职工,住济宁市兖州区铁北西街28-1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8011201210。

被告:房某,济宁市兖州毛条厂下岗职工。

原告某甲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魏艳华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白某甲、被告房某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养一子。原、被告结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原告以为已无奈与被告独特生存,申请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生存费。

被告房某辩称,原、被告是通过多年的自由恋爱后操持的结婚登记,法学,婚前婚后感情不时很好,近两年来,因原告兼职第二份职业后,对被告体现出淡薄。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基础结实,法制,婚后从未有过大的矛盾,被告如有做的不到之处,请原告间接向被告提进去,被告保障有错必改。被告波动不赞同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在部队服役时期,原、被告建设自由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年××月××日生养一子,取名白某乙。近两年来,为添加家庭收入,原告在任务之余从事婚礼司仪兼职任务,原、被告之间相互沟通时机放大,双方为大事发生过误解。2015年8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双方已无奈独特生存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应诉后以为,双方是通过长时间自由恋爱而结婚的,婚后感情不时很好,被告宿愿原告为了双方父母和未成年的孩子,与被告和好,被告波动不赞同离婚。

上述理想,主要根据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实、白某乙的出世证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的,其材料已记载在卷。

本院以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且生养一子。夫妻独特生存时期,为了家庭的和睦和孩子的身心××,应当相互关照、相互体谅,独特担当起应尽的家庭责任。现原告以与被告常为生存大事有过争持为由要求离婚,而被告则宿愿与被告加强沟通,真挚相待。原告应珍惜过去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时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分裂,故原告的离婚申请,本院不予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原告白某甲与被告房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魏艳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