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005号 原告卢涛,男,1978年10月28日出世,汉族,集体,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代理人孙光泽,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平,男,1969年1月11日出世,汉族,集体,住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 原告卢涛诉被告张金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丁晓丹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审理。原告卢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光泽、被告张金平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了。 原告诉称,原告系集体货运业者。自2012年3月起,多次为被告运输柴油机。始发地为西风背阴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目标地为上海市。至2013年7月14日,经多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运费64,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15,000元,余款49,000元被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申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费4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失实,赞同原告诉讼申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集体货运业者。自2012年3月起,原告多次为被告运输柴油机。始发地为西风背阴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目标地为上海市。至2013年7月1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运费64,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卢涛柴油机运费64,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3年9月28日和11月3日区分给付5,000元和10,000元。余款49,000元被告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运费49,000元,承担诉讼费。被告赞同原告诉讼申请,因原告不赞同调停,调停无效。 上述理想,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欠条载卷佐证,经闭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具备证实效能,予以采信。 本院以为,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运费64,法学,000元,已还15,000元,尚欠49,000元未给付的理想,原、被告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运费49,000元。原告申请被告支付运费49,000元的申请有理想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张金平于本裁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卢涛运费49,000元。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张金平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背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