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173号 原告刘广,男,1951年5月10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刘艳梅(系原告之女),法学,女,汉族,背阴市自来水公司员工,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与被告背阴港华煤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法学,原告刘广在本案诉讼时期提出撤诉央求,是在法律答应的范畴内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广累赘。 代理审讯员 杨春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