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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如与李怀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4127号 原告马艳如,女,58岁。 被告李怀亮,男,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如诉被告李怀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4127号

原告马艳如,女,58岁。

被告李怀亮,男,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如诉被告李怀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艳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艳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