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589号 原告刘守良,男,1978年7月12日出世,汉族,农民,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刘永权,男,1964年1月29日出世,汉族,农民,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林桂娟,女,1965年1月16日出世,法学,身份证号吉祥,汉族,农民,住背阴市双塔区。 第三人李海,男,1960年11月1日出世,汉族,农民,住背阴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王孝英,女,汉族,老师,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良诉被告刘永权、林桂娟、第三人李海屋宇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法学,原告刘守良提出撤诉央求,是在法律答应范畴内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守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刘守良累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