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732号 原告刘立强,男,1972年10月9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郑德忠,男,法学,住背阴(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刘立强诉称,被告2011年至2012年租赁管件、吊车一台,月租12,000元,其中管扣件损失款120,000元,租赁费120,000元,合计24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申请法院裁决被告归还租赁费人民币240,000元。 原告刘立强诉被告郑德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停止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以为,法学,原告提起诉讼,应向法院提供被告有效身份信息,本案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等有效身份信息,法院无奈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采纳刘立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背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王文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