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合行初字第00145号 原告:章基峰。 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区长。 原告章基峰诉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基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基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基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基峰负担。 审判长 应道荣 审判员 李进学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