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1573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路,副经理。 被告汪占祥,法学,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背阴江河物业治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梅、汪占祥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背阴江河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背阴江河物业治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是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背阴江河物业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背阴江河物业治理有限公司。 审讯员 王文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