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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阴江河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与吴红梅、汪占祥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1573号 原告背阴江河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背阴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路,副经理。 被告吴红梅,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汪占祥,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1573号

原告背阴江河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背阴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路,副经理。

被告吴红梅法制,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汪占祥,法学,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背阴江河物业治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梅、汪占祥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背阴江河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背阴江河物业治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是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背阴江河物业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背阴江河物业治理有限公司。

审讯员  王文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