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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烟行监字第35号 付德旌: 你因与被申诉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芝罘区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1、1992年核发的证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烟行监字第35号

付德旌:

你因与被申诉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芝罘区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1、1992年核发的证号为3706021024301的房产证至今未被注销,房产档案中也没有该房产证曾被挂失、补办、变更或撤销的记载。登记表中你的印章明显是他人伪造的,你从来就没有私人印章,芝罘区政府颁发37××09号房产证的行为违法。2、在(2013)栖行初字第11号裁定书里可以看出,你于2010年就起诉至福山区人民法院,你的起诉未过2年法定最长起诉期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确认芝罘区政府核发的房产证号为37××09的房产证行为违法,恢复房产证号为37××01号房产证的合法权益。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你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本案中,1999年8月12日,芝罘区政府为你颁发37××09号房屋产权证时的房产登记表中,产权人签字(章)一栏中盖有你的印章,你虽然否认该印章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房屋产权登记表村委章一栏中盖有“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付家村民委员会”印章,你的前妻也证明你当时有个人印章。从以上证据可以确认,你自1999年8月12日即应当知道37××09号房屋产权证颁发的事实及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你于2013年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即使按照你申诉所称的2010年你就起诉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也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