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罗福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福军,无业。2004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加刑二年;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福军,无业。2004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加刑二年;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监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福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智、何明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罗福军在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辽宁路口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开锁工具“锥子”将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撬开后盗走。17时许罗福军在中州中路正骨医院附近被抓获。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福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被害人贾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盗车辆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2011)西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罗福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福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福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罗福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审 判 员  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