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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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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娇娇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漆娇娇,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2月15日经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漆娇娇,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2月15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娇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斌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娇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漆娇娇伙同吕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通过“韩雪”从“小军”处购买30克冰毒(甲基苯丙胺),运回内黄县城分多次予以出售,非法获利1500元。2015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漆娇娇以400元的价格将其中0.7克冰毒出售给邵某,当晚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漆娇娇抓获,在其随身物品中搜出冰毒9袋,共计净重5.95克。经鉴定,送检的冰毒的取样物证袋中白色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漆娇娇的供述:供述其2014年下半年伙同吕某通过“韩雪”从“小军”处购买30克冰毒,运回内黄后多次出售。并于2015年2月6日晚上以400元的价格将0.7克冰毒出售给邵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的犯罪事实。

2、同案人吕某的供述:供述其2014年下半年伙同被告人漆娇娇,由被告人漆娇娇购买30克冰毒,运回内黄后由被告人漆娇娇出售。其销售过1次买出冰毒1袋0.7克得赃款200元的犯罪事实。

3、证人舒某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漆娇娇在饭店当服务员,其不知道被告人漆娇娇贩买、吸食毒品。

4、证人邵某证言:证实其2015年2月6日晚上,从被告人漆娇娇处以400元的价格购买0.7克冰毒,当晚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

5、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被告人漆娇娇、吕某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记录、照片:被告人漆娇娇随身携带冰毒9袋毛重6.7克、净重共计5.95克;邵某购买的1袋冰毒毛重0.7克、净重0.65克。

7、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漆娇娇随身携带的疑是冰毒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8、书证:1)被告人漆娇娇手机通话记录及基站信息。

2)被告人漆娇娇抓获证明;同案人吕某投案证明。

3)毒品去向说明:被告人漆娇娇案查获的毒品上缴到市禁毒委员会办公窒。

4)内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漆娇娇案件中有关购毒人员信息不详无法查找;被告人漆娇娇供述中的高芹、韩雪、小军等人经查找未能查明其真实姓名,未能找到。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对涉案的被告人漆娇娇的2部手机和吕某的1部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检验,将数据保存到电子物证专用存储介质,并刻录到编号为4105002015090013-01的检验结果数据光盘中。(附该数据光盘)

6)邵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7)被告人漆娇娇无前科证明。

8)被告人漆娇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娇娇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漆娇娇辩称其购买的毒品部分用于自己吸食,但无相关证据证实,且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买毒品的数量,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漆娇娇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漆娇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

二、所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漆娇娇所得赃款15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秀文

审判员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