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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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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香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梁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金香,科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梁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金香,科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新兵,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香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香及其辩护人史作华、李新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金香收取了其所在的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部分职工和挂靠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未上缴到梁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而是用于其他个人用途。后被告人王金香利用其职务便利,采用替换花名册的方式,将公司应该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正式职工人员名单替换掉,用本单位的资金为其直接收取现金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金额为858512.64元。立案前(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王金香退还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10万元。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王金香在梁山县徐集镇刘楼村北苑农家乐饭店内被抓获。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金香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金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辩解。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挪用资金的数额858512.64元与事实不符,应为365015.08元;被告人当庭认罪,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真诚悔罪,也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考虑本案的社会效果,请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金香于2014年9月29日在梁山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的供述,供认2008年至2010年,其在担任梁山县建筑公司政工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约83万元归个人使用。

重点摘录:

我一直在梁山县建筑公司工作,2011年底离开工作岗位前担任了十多年的政工科科长,负责本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造表等工作。因为我们建筑公司是老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中单位承担的养老金由市总公司承担一部分、我们单位自己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都是自己交到财务科。我们公司有个规定:个人部分不及时缴纳的,我们公司承担的单位部分不给缴纳。还有一部分挂靠人员,因为他们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不给他们承担单位部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都是他们自己缴纳。

2011年12月份左右,县劳保处当年规定补缴可以免交滞纳金,职工接到通知后都缴的很踊跃,当年挂靠我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也比较多,还有一部分我们公司欠缴的职工也缴了很多,这部分钱都是现金交给我。

我们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金都是定额缴纳,就是每个月按照一定数额上交,最后一个月补齐本年度余额,但是每一次只是交钱,不交或者晚交对应的花名册。我记得2009年劳保处的微机系统出现故障,数据都丢失了,我在提交给劳保处的花名册当中把公司员工的名单剔除几个,然后把补缴和挂靠人员当中把现金交给我的人的名单换上去,就等于用公司的钱把挂靠的和补缴的交给我现金的人员的钱交上了,被换下来的真正公司该交的人的养老保险金没有上缴。这样我就将收到的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和挂靠人员)养老保险金现金挪用了。

2011年12月份,我收到的现金归还了我在梁山县信用联社梁山镇门口那个信用社的贷款了,我记得归还了60多万元,剩下的因为我想在济宁恒丰银行贷款需要评估我父亲的房子和土地,花了一部分。

我一共挪用了公司职工养老保险金83万元左右。你们去公司查账的时候我就知道出事了,我凑了10万元还给了公司。

(2)被告人王金香于2015年3月20日在济宁市看守所的供述,供认其将养老保险金作何使用及替换人员名单的情况。

重点摘录:

我不记得缴纳的人数,我只记得他们一共给我了大约七八十万元,具体数字我算不出来了。这些钱就是协调征地、评估费用和还信用社花的钱,欠信用社的钱是信用社的关建立介绍了几个人替我先还上了,我又还给人家了。我记得就是60万。

我替换人员名单就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就是在济宁恒丰银行贷款之后不多久,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才出现挪用、替换的名单,我记得大部分人员名单是替换的2009年的,2008年和2010年的各有几个。

公司正式职工养老金个人部分都是直接交到公司财务科,不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个人部分缴纳后,单位承担的部分就出来,然后由财务科通过转账支票统一交到社会养老保险处。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于2014年8月24日在梁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金香在担任梁山县建筑公司政工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841419.24元的事实。

重点摘录:

我公司原政工科科长王金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公司职工的养老金841419.24元未交到梁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而是挪作他用。

今年7月份,我单位有几个即将退休的职工办不了退休手续,后来发现我公司部分职工的养老金未交到梁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2008年有7人未交,2009年有159人未交,2010年24人未交。接着我们就和原政工科科长王金香联系,王金香承认这事,说钱让她用了,但她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先向公司交了10万元。

我们公司规定,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纳一部分,单位承担一部分,如果当年职工未缴纳,第二年再缴纳时单位就不再承担单位缴纳的部分,出问题的这几年都是王金香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缴纳养老金。

按照公司规定,个人承担的那部分养老金都是交到公司财务科,由财务科出具缴纳收据,入公司账户,然后财务科开具转账支票,由王金香交到劳保处,到年底由王金香核对每年应该交的职工名单和人数。后来出现这个事情后,我们到劳保处进行核对,发现一部分人根本没把个人承担的养老金交到单位,但是劳保处显示他们已经缴纳养老保险,我们怀疑这部分人把个人承担的那部分养老金交给王金香本人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