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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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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某,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某,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2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郎某酒后驾驶豫ADT0**号轿车沿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嵩山路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豫AD07**号公交车相撞,后郎某驾驶豫ADT0**号轿车倒车,又致被害人常某驾驶的豫A9EA**号轿车、被害人康某驾驶的豫AJ68**号公交车、被害人郭某驾驶的豫ACZ2**号轿车三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郎某驾车逃逸,在郑州市二七区某某小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郎某的血醇含量为225.92mg/100ml。

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郭某、康某、常某无责任。现被告人郎某已赔偿上述被害人,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郎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郭某、康某、常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段某、刘某的证言、监控视频资料、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郎某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对被告人郎某量刑时,本院考虑到其发生事故后逃逸,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交通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