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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刑初字第47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9
摘要:(2014)闵刑初字第4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陆某某。 辩护人谢洁艳,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
2014闵刑初字4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陆某某。
  辩护人谢洁艳,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谢洁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牌号为“沪FMXXXX”的强生出租车停靠在本市闵行区沪闵路东川路轻轨站东侧人行道处违法载客,民警郁某某依法要求陆某某下车接受检查被拒,遂上前打开陆某某驾驶车辆的车门,被告人陆某某突然驾车逃离,造成民警郁某某右拇指指间关节损伤,伴关节活动受限,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陆某某在民警郁某某截停其车辆的过程中,将牌号为“沪E7XXXX”的警车后保险杠撞坏,经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604元。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郁某某的陈述,证人凌某某、俞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的病历记录、放射诊断报告,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的物损评估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牌号,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一名警察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陆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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