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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34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9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3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凌某某。 辩护人施琦,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
2014松刑初字3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凌某某。
  辩护人施琦,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凌某某及其辩护人施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开始,被告人凌某某受雇于他人,在本区文城路海中天动漫城工作。期间,被告人凌某某为摆放在此处供他人赌博的游戏机提供上分、收银等服务。2014年1月6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将被告人凌某某抓获,并查获“飞龙传说”(8联机)、“龙将”(8联机)、“齐天大圣”(8联机)、“神龙宝藏”(8联机)、“至尊神龙”(8联机)游戏机各1台。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甲、谈某某、陈乙、何某某、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网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从事机币兑换、收银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凌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凌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凌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机及赌资(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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