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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98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7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9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
2014浦刑初字9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2日6时40分许,被告人XX驾驶牌号为沪BE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沪E9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本区宣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园中路东约50米处左转弯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XX驾驶的牌号为沪CXXXXX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X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XX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龚某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相关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车辆信息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XX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且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XX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蒋 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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