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象文,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象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象文及其辩护人包更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曾象文从事个体运输业务期间,在承接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的多单运输业务后,为结算运费,以支付发票金额6%的开票费的方式,让张乙(另行处理)为自己代开了上海圣运物流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711,337元,交与杉杉公司入账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被骗计人民币268,691.07元。 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曾象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曾象文的家属帮助退缴了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象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记账凭证、物流结算明细、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抵扣证明、证人贺某、张甲、陈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象文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被骗计人民币2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曾象文具有自首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并能积极退缴税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曾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象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经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税款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被告人曾象文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波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 张友根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