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148号 原告田进周,男,1951年8月23日生,汉族。 被告内黄国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二帝大道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俊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进周与被告内黄国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田进周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进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进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田进周负担。 审判长 申学风 审判员 郭卫锋 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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