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210号 被告:秦某某,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志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玉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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