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212号 原告:陆某某,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新桥村孔村自然村36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太白佳苑小区,身份证号码340521199201281346。 被告:曹某,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芮港村,身份证号码340521199006180013。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志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玉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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