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3693号 原告李聚光。 法定代表人徐慧超。 被告赵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聚光与被告潍坊慧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赵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慧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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