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昌民初字第12958号 原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1号。 法定代表人蔡红星。 被告马新贺,男,1989年2月7日出生。 被告马志亮,男,1988年6月2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法定代表人苏少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诉被告马新贺、马志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于 庆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