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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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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其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钦北民初字第2045号 原告钦州市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皇庭翡翠湾11幢4层4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家杰,总经理。 被告人曾其凤。 钦州市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曾其凤关于物业服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钦北民初字第2045号

原告钦州市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皇庭翡翠湾11幢4层4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家杰,总经理。

被告人曾其凤。

钦州市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曾其凤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钦州市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钦州市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邓朝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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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