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12号 申请执行人:杨邦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龚松林,男,汉族。 杨邦华、龚松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13)凤县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058.2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5108.2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想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当日交付案件款5058.2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已领取案件款5058.2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凤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凤县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