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江民初字第786号 原告黄军勇,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蓝辉华,崇左市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成超,农民。 原告黄军勇与被告钱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陆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程四和、张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姚仕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军勇的委托代理人蓝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成超经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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