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兴民二初字第68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龙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映彬,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芳晖,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告:黄丽金。 被告:林学明。 被告:张振莲。 被告:杨荫荣。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以下简称共和支行)与被告黄丽金、林学明、张振莲、杨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共和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覃芳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丽金、林学明、张振莲、杨荫荣经本院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