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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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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1355号 原告朱某,农民。 被告许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1355号

原告朱某,农民。

被告许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良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华保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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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