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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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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347号 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吴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晨,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 委托代理人:何非,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347号

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吴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晨,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

委托代理人:何非,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焦,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许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后被告即不回家居住,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14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再次以原诉理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今后在生活中应相互体谅、互相帮助,共建美满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娆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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