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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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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金才、马文荣、赵素平、魏恒、魏源与刘文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初重字第29号 原审原告魏金才,男,1945年5月16日出生,系死者魏利民之父。 原审原告马文荣,女,1943年7月15日出生,系死者魏利民之民之母。 原审原告赵素平,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系死者魏利民之妻。 原审原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初重字第29号

原审原告魏金才,男,1945年5月16日出生,系死者魏利民之父。

原审原告马文荣,女,1943年7月15日出生,系死者魏利民之民之母。

原审原告赵素平,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系死者魏利民之妻。

原审原告魏恒,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系死者魏利民之长子。

原审原告魏某,2005年5月18日出生,系死者魏利民之次子。

法定代理人赵素平,系原告魏某之母亲。

原审被告刘文选,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

原审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栋杰,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俞海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赵素平等五人诉原审被告刘文选、滑县晟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滑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提出上诉。2015年9月11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重新立案后,原审原告赵素平等五人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赵素平等五人申请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审原告赵素平等五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赵素平等五人撤回对原审被告刘文选、滑县晟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3元减半收取3136.5元,由原审原告赵素平等六人负担。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王建法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梦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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