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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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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效敏与陈忠、姜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4136号 原告张效敏,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陈忠,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姜芳,女,19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4136号

原告张效敏,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陈忠,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姜芳,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陈忠妻子。

被告陈从明,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王忠云,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淮南市造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西路裕安三村6号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7114592-9。

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效敏诉被告陈忠、姜芳、陈从明、王忠云、淮南市造友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效敏未按规定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任金阳

审 判 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丹萍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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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