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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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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乃栓与淮南华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96号 原告:陈乃栓,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96号

原告:陈乃栓,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华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耿秀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子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栓诉被告淮南华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乃栓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乃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乃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乃栓负担。

审 判 长  曹祝平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人民陪审员  姚运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成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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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