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深源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深源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涉案纠纷有部份应适用仲裁条款,且被上诉人任意变更诉讼请求不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确认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时间范围内应由仲裁主管,保障和便利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并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相应经济损失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被上诉人在原审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向上诉人主张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根据涉案2013年6月被上诉人与上海市徐汇区泰德花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涉案物业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