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明确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配合检查的义务。 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 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元。 《条例》修订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1/3 送审稿对于缴存政策予以明确规范。 送审稿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送审稿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送审稿要求,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坚持依法、民主、自主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国债 提取条件在送审稿中进一步放宽。 送审稿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为增强资金的流动性,送审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 送审稿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 为促进资金保值增值,送审稿还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送审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送审稿强化了监督检查。明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人员准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状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依法公开政策规定、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在健全执法手段上,送审稿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法制网北京11月20日讯 |